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81执120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7月4日生,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林州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商业街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万晓通,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林州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林州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2×××32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3624.63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州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2×××3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3624.6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金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