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24执13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0677231X0,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小东关旱湖路。
被执行人河南安亿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1601320T,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5号13层E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安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20)豫1524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河南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月21日首次提起网络查询,后又于4月28日、5月7日、提起网络查询,后因送达系统数据丢失,我院又于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补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阅读。我院于2021年1月25日向申请人提供律师调查令,申请人通过律师调查令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未出售房产,我院于2021年2月7日进行查封。网络多次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河南安亿置业有限公司、商城县飞亚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
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向河南安亿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河南安亿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通过关联案件,被执行人河南安亿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9件,执行异议案件1件。其他案件和本案均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四、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本的法律依据、终本后的恢复执行条件通过微信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河南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安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河南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郁峰
审判员  吴功明
审判员  许璟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程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