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河南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26民初3353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男,汉族,1973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杨树全,男,汉族,1963年7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何世成,男,汉族,1986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向有昌,男,汉族,1965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男,汉族,1986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俊,男,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0677231X0。
法定代表人:朱全新,男,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潢川县小东关旱湖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明,男,河南豫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彦林,男,汉族,1966年9月15日,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男,信阳市浉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3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张静,女,汉族,1972年6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范启航,男,汉族,2008年5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系张静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全、何世成、向有昌、**与被告河南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宋彦林、***、张静、范启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树全、何世成、向有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杨树全、何世成、向有昌、**负担。
审判员 骆 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韦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