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1371号
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日照倍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石场乡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RPG9R5U。
法定代表人:张加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日照倍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倍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申请人***以其提供的担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倍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佃凯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 苹
书 记 员 孔 倩
注:多个银行账号的实际冻结金额累计数额超过保全标的额的,对超出部分被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