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倍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倍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21民初478号 原告:***,女,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五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倍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石场乡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RPG9R5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五莲县。 原告***与被告**、日照倍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3年3月10日书面声明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杰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