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2民初1358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3月6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江,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
被告:方城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方城县新能源产业集聚区西合兴路西侧弘裕1号公租房1号楼306-310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758399270N。
法定代表人:耿国群,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方城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得到相应赔偿,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冬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卢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