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金裕城置业有限公司、方城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2民初2926号 原告:河南金裕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中起,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6490352E 地址: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仁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城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758399270N 地址:方城县产业集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道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2月14日生,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金裕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城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22年6月8日于我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因原告未及时参加庭审,本院按原告河南金裕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金裕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河南金裕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邢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