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2民初2926号
原告:河南金裕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中起,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6490352E
地址: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仁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城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758399270N
地址:方城县产业集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道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2月14日生,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金裕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城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22年6月8日于我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因原告未及时参加庭审,本院按原告河南金裕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金裕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河南金裕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邢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