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方城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2民初320号之六 原告:**,男,198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身份证号码:41152819********。 被告:方城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758399270N。 住所地:方城县新能源产业集聚区西园合兴路西侧**1号公租房1号楼306-310房间。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河南金裕城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6490352E。 住所地:方城县**大道与龙泉路交叉口南侧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中起,任总经理。 **与方城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河南金裕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2)豫1322民初320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被告河南金裕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方城县××街道××道西侧、龙泉路南侧(预售证号为210219)7号楼701、702、703、801、802、803、901、902、903、1001、1002、1003、1201、1202、1203、1301、1302、1303、1402、1403、1502、1503、1602、1603、1701、1702、1703、1801、1802、1803、1902、1903、2003、2101、2102、2103、2201、2203、2301、2302、2401、2403、2501、2502、2503、2601、2602;8号楼302、303、401、402、403、502、503、504、701、702、703、801、802、902、903、1402、1403、1803、2202、2203、2204、2302、2303、2304、2401、2402、2403、2404、2501、2502、2503、2504的商品房79套。**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房产中的7号楼701、702、802、1001、1002、1602、1803、1903、2003、2101、2102、2203、2302、2601;8号楼701、802、2302、2304、2404商品房共20套。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金裕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方城县××街道××道西侧、龙泉路南侧(预售证号为210219)7号楼701、702、802、1001、1002、1602、1803、1903、2003、2101、2102、2203、2302、2501、2601;8号楼701、802、2302、2304、2404商品房共20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珂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