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2民初6867号
原告:河***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317253938A。
住所地: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城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758399270N。
住所地:方城县新能源产业集聚区。
原告河***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城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2月19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一份,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本院准许河***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方城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河***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邢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