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2民初155号
原告:方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1764410613。
住所:方城县新能源产业集聚区西园合兴路西侧弘裕**公租房**楼**。
被告:方城古缯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玮,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579208643P。
住所:方;'>住所:方城县八里桥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城古缯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主动偿还工程款10万元,原告方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为156119.175元,并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2元,减半收取1711元,由原告方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方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预交2571元,退还860元。
审判员*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