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民终21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方城县民权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琴,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华林,女,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系任明珍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守义,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原审被告:河南省方城县四里店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河南省方城县四里店镇/div>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攀,河南省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方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守义、原审被告河南省方城县四里店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2018)鄂0625民初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期间,任明珍于2019年7月30日死亡,该事实有谷城县公安局盛康派出所2019年8月9日出具的***死亡证明证实。
本院认为,***在原审期间主张的各项损失因其死亡的客观事实,需依据***权利继承人的诉讼请求,结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重新审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2018)鄂0625民初9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39元以及上诉人方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39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曹勇
审判员**
审判员*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