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8557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依欣,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晨,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弘益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智慧路33号华清创意园38栋501-1。
法定代表人:余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亚,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弘益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5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宋丹丹
审判员 刘平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