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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长泾镇某某苗木种植场、江苏某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民初2524号 申请人:江阴市长泾镇**苗木种植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1MA24R48P8P,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河塘村14组。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江苏**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HTDJ9H,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长安街道***33号华清创意园38栋501-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市长泾镇**苗木种植场与被申请人江苏**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长泾镇**苗木种植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价值5173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苏**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存款5173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琳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钱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