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民初2524号
申请人:江阴市长泾镇**苗木种植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1MA24R48P8P,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河塘村14组。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江苏**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HTDJ9H,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长安街道***33号华清创意园38栋501-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市长泾镇**苗木种植场与被申请人江苏**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长泾镇**苗木种植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价值5173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苏**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存款5173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琳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钱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