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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诚信苗木专业合作社、江苏某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民初27号 申请人:常州市诚信苗木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04135900096611,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名仕家园5-18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HTDJ9H,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路33号华清创意园38栋501-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市诚信苗木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江苏**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市诚信苗木专业合作社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诚信苗木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臻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