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民初27号
申请人:常州市诚信苗木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04135900096611,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名仕家园5-18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HTDJ9H,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路33号华清创意园38栋501-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市诚信苗木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江苏**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市诚信苗木专业合作社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诚信苗木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臻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