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民初62号
申请人:新沂市柏森花木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03810566131130,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双塘镇钓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HTDJ9H,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路33号华清创意园38栋501-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申请人新沂市柏森花木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江苏**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沂市柏森花木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物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物。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沂市柏森花木专业合作社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