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鸿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峡县鸿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执165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西峡县。
被执行人:西峡县鸿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西峡县。
本院在执行***与西峡县鸿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豫1323民初7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峡县鸿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志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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