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鸿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峡县鸿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5951号
原告:西峡县鸿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世纪大道西段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7457663261。
法定代表人:赵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系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白羽南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895253397。
法定代表人:赵晓兵,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锋,男,系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汪月琴,女,汉族,生于1982年1月25日,住河南省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系河南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西峡县鸿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汪月琴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22年5月24日原告西峡县鸿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庭认为,现原告西峡县鸿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峡县鸿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西峡县鸿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琳
人民陪审员  杜相伟
人民陪审员  郝 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