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鸿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峡县鸿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582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13日,住西峡县。
被告:西峡县鸿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世纪大道西段999号(五里桥镇白河湾村312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7457663261。
法定代表人:赵强,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朝梅,女,系公司财务人员。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西峡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世纪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176482816F。
法定代表人:赵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西峡县鸿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西峡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0)豫1323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和西峡县鸿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均对判决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16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3民终33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请为10000元。原告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苏晓伟
人民陪审员  张成志
人民陪审员  吕 妍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朱江伟
书 记 员  权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