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鸿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峡县鸿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36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13日,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乾三,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西峡县鸿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世纪大道西段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7457663261。
法定代表人:赵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朝梅,女,汉族,生于1987年6月1日,住西峡县,系该公司财务部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省西峡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世纪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176482816F。
法定代表人:赵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峡县鸿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西峡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于2021年10月1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西峡县鸿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西峡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45015元,退回原告449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桑锐
审 判 员  田静
人民陪审员  李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申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