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豫1323执155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白羽南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895253397。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西峡县鸿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峡县世纪大道西段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7457663261。
被执行人: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高新路蓝调街区2号楼2-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45776479J。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323民初365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五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西峡县鸿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60859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效力灭失。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