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大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1202行初29号
原告***,男,195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代理人杨晓玉,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2200811693547,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上官路与河堤北路交叉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200MB1984101P。
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蒋竞择,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玉梅,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2199911664693。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陈勃,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委托代理人吕佳,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2201311186837。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三门峡大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永兴街与五源路交叉口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3905922XM。
法定代表人张百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晓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陈勃、三门峡大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登记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9日起诉来院,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于2020年9月25日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翟二民
人民陪审员  袁月英
人民陪审员  马红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新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