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221民初1671号
原告:洛阳万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丽新路世纪花园55栋2-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577652467XR。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新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斌,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大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永兴街与五源路交叉口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3905922XM。
法定代表人:张百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丽红,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五原路东段大地花园附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63140116J。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丽红,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瑞达路11号启明村5号楼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6949566-3。
原告洛阳万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大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大地房地产有限公司、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案情复杂,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彭治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