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281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执行人:三门峡大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永兴街与五源路交叉口南。
法定代表人:*百后。
本院在执行***与三门峡大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向***支付3229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504元及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三门峡大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款4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