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胖东来电器有限公司

***、许昌市胖东来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0民终8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胖东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七一路与南关大街交叉口人民商场营业楼。
法定代表人:李智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雁,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许昌市胖东来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胖东来电器)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2民初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一审中,被上诉人并没有出示上诉人违纪(迟到)的证据,更没有上诉人无故旷工的证据。被上诉人于2019年9月14日作出的两份文件(一份通知、一份决定),通知中解除合同的原因是上诉人无故旷工,决定中解除的原因是严重违犯公司的规章制度,这与事实严重不符,上诉人没有严重违纪情形,更无旷工的事实。一审法院没有对被上诉人的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被上诉人的各项管理制度是否是通过民主程序产生无证据支持,且没有公示、没有组织过职工学习,更没就此制度向职工送达,故该制度产生程序不合法。上诉人的签名是在被上诉人的诱骗、利诱下作出的,有违常理,存在程序瑕疵;2、被上诉人迟到两次就解除劳动合同,未免太苛刻了,有失公平。
胖东来电器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被上诉人制定的规章制度已向全体职工公示并要求学习,上诉人因为违纪受到处罚,被上诉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651×13.5×2=152577元(2006年5月-2019年9月);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他拖欠的8月份的工资196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胖东来电器原名为许昌市胖东来(集团)华豫电器有限公司。2006年5月1日,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2016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是夜间安保。为了保证员工的生活质量,也为了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被告向员工发放“条”,当员工离职时涉及经济补偿金和社保差额补时,这个“条”作提前支付给大家的经济补偿金和社保差额补,不足部分由公司补足,超出部分作为奖励给予当事人。2016年8月26日,原告***出具收到条,收到被告胖东来电器给付的50000元,同意公司上述约定,并承诺愿意按照约定执行。2019年6月15日、2019年8月15日原告***两次迟到,根据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制度较重违纪制度的规定,一年内第一次违反较重违纪制度对当事员工扣50分,第二次违反任一条款视为严重违纪,被告胖东来电器拟对原告***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8月15日,原告***不再到被告处工作,回家等待处理结果。2019年9月14日,被告胖东来电器向工会提出对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同日,工会研究决定同意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于当日下达了许胖[2019第21号]关于与***同事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原告***当日到被告胖东来电器办理工作交接并进行了离职面谈,并在违纪处罚单上签字确认,被告胖东来电器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及办理停缴社保保险通知送达给原告***,原告***作为被送达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2019年9月16日,被告胖东来电器员工黄艳伟及高志强将50000元现金交付给***。原告***工作期间的工资以现金及转账方式发放,被告胖东来电器制作的有工资汇总表,原告***领取工资后再次进行签字确认。2019年8月31日,原告***领取了8月份全额工资及奖金共计3691元。2019年12月26日,原告***就本案劳动争议向魏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魏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原告***不服诉至法院,引起本案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本案中,原告***一年内两次迟到并在违纪处罚单上签字确认,被告胖东来电器根据管理制度较重违纪制度的规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胖东来电器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已经领取2019年8月份的工资收入并进行签名确认,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胖东来电器支付拖欠8月份的工资1960元,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胖东来电器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在胖东来电器任职多年,对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常理应当了解;另结合证人证言以及***在违纪处罚单上的签字确认事实,也可以印证上述判断。***上诉称规章制度没有公示,其在处理文件上的签字行为是受到诱骗、利诱的情况下做出的,不存在旷工的事实,在胖东来电器已经提交抗辩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应承担不利后果。基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原因,胖东来电器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一审对解除行为的效力所作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琰峰
审判员  吕军尚
审判员  肖永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贺举
书记员韩笑
执行催告通知书
履行义务人:
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
2、消费行为限制。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
3、经商立项限制。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
4、就业就学限制。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评先受奖限制。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
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
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
8、拘传拘留罚款。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邮编:461000
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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