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4002号
原告:***,男,汉族,1999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煜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8号1**10层0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市胖东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七一路与南关大街交叉口人民商场营业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煜菱电器有限公司、**市胖东来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曹珂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