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金鑫井巷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卢氏县金鑫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224民初1174号
原告:***,男,194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卢氏县金鑫井巷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卢氏县城解放路中段(原土地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段永年,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7551648395。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卢氏县金鑫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义于2020年8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7元,减半收取224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