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金鑫井巷工程有限公司

卢氏县金鑫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九龙县雅砻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川01行终21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城解放路中段(原土地局**)。

法定代表人:段永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敏华,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炳锋,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巷工程公司)因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发改委)、第三人九龙县雅砻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雅砻江矿业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4行初1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巷工程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虽然不是投标人,但系利害关系人,依法具有投诉主体资格。四川省发改委是受理上诉人投诉的法定主体,上诉人向其投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原审法院受理案件。

本院认为,上诉人***巷工程公司因认为雅砻江矿业公司在第二次招标中存在违法行为,向甘孜藏族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之后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行申228号行政裁定认定,上诉人未报名参加第二次招标,其“投诉”实为举报,行政机关对其举报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均与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现上诉人就同一招标事项又向四川省发改委投诉,并提起本案诉讼,其亦无原告主体资格。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斌

审判员  李露

审判员  郑慧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