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金鑫井巷工程有限公司

卢氏县金鑫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0104行初159号

起诉人:******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城解放路中段(原土地局**)。

法定代表人:段永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敏华,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炳锋,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11月3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巷工程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三人九龙县雅砻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状,12月15日,收到补正材料。起诉人******巷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9月13日,第三人发布黑牛洞铜矿井下采掘总承包招标公告。起诉人积极完成入川备案,报名参加了本次招标。因对招标交纳投标保证金持异议,起诉人向九龙县发展和改革局及政府投诉,九龙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撤销黑牛洞铜矿招标方式的通知。2018年11月6日,第三人再次发布黑牛洞铜矿井下采掘总承包招标公告,以“本招标项目为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公司按内部决策程序实施”为由,不经过核准备案,自行组织第二次委托招标。起诉人认为第三人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以及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等招标行为违法,向甘孜州国资委投诉,该委未予回复。起诉人对甘孜州国资委的不作为行为提起诉讼,二审法院认为起诉人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起诉人已申请再审。在诉讼过程中,起诉人了解到黑牛洞铜矿1500t/d采选项目(井下采掘总承包是其中一部分)系被起诉人批准建设,被起诉人应对第三人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及受理投诉。2020年5月,起诉人就第三人在黑牛洞铜矿井下采掘总承包招标事件中的违法行为向被起诉人投诉,被起诉人明确告知起诉人不处理起诉人的投诉,其不作为行为违法。请求确认被起诉人对起诉人针对第三人在黑牛洞铜矿井下采掘总承包招标事件中违法行为的投诉事项不作为的行为违法,责令被起诉人依法对起诉人的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作出处理决定。

本院认为,起诉人认为第三人在黑牛洞铜矿井下采掘总承包第二次招标中存在违法行为,向甘孜州国资委投诉,继而对甘孜州国资委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起诉人未报名参加第二次招标,其“投诉”实为举报,举报人与行政机关对其举报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起诉人原告主体不适格,驳回再审申请。起诉人在二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后,就同一招标事项又向被起诉人投诉,继而又提起本案诉讼。同理,起诉人未参与第二次投标,无论被起诉人对其投诉作如何处理,均不影响其权利义务,起诉人并不因投诉部门的变更而取得原告主体资格。综上,起诉人不是适格原告,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巷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萍

人民陪审员 李 薇

人民陪审员 费福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