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281民初403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1年4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现住贵州省盘州市三脚树北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宇翔,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田田,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汉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告:卢氏县金鑫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卢氏县县城解放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7551648395。
法定代表人:段永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卢氏县金鑫井巷工程有限公司陕州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大营镇高阳路新馨苑小区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2M9GM11QXB。
法定代表人:林必成,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卢氏县金鑫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卢氏县金鑫井巷工程有限公司陕州第一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9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易 举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