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执3792号
生工生物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物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生工生物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香闵路6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启松。
被执行人:深圳市*****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花源科技创新园9号研发中心一二层(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黄高健。
关于生工生物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物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07民初33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深圳市*****物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生工生物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支付合同欠款人民币819593.8元,利息人民币10000元的义务并负担受理费人民币5997.9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308.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深圳市*****物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经依法传唤,其至今未到庭,司法专递被退回;因其注册登记在外省市,本院事项委托外地法院代为调查,亦未果。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在诉讼保全中,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另除已查控的账户外,其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证券的登记记录,在本市亦无经营场所。
三、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98962.14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上述查控期限届满前一个月请书面申请继续查控)。
经12368诉讼服务平台,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继续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市*****物技术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冻结账户的余额不足以一次性付清全部案款,尚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戚润华
审判员 朱海波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文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