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2445号
原告:生工生物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路698号。
法定代表人:WangLuojia,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镇江市润宇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4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生工生物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润宇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生工生物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生工生物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予收取。
审判员 沈 茵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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