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工生物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生工生物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隆汇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1202号 原告:生工生物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路698号。 法定代表人:WangLuojia,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隆汇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茂园路260号4幢404室。 法定代表人:JIANPINGQIU,负责人。 原告生工生物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隆汇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原告生工生物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生工生物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工生物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绮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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