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1202号
原告:生工生物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路698号。
法定代表人:WangLuojia,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隆汇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茂园路260号4幢404室。
法定代表人:JIANPINGQIU,负责人。
原告生工生物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隆汇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原告生工生物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生工生物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工生物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绮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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