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鄂西陵民催字第18号申请人上药科园信海医药黄冈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新港大道148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上药科园信海医药黄冈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上药科园信海医药黄冈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收款人上药科园信海医药宜昌有限公司,出票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2月4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8月4日,付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宜昌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药科园信海医药黄冈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钱蔚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付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