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时来运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金三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391民初405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1987年5月19日出生。
被告:福建金三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福建金三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以被告已经向本院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7元,减半收取1219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3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史建榕
代理审判员*明
人民陪审员武晶晶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