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执71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文正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桥河工业园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761358452。
法定代表人:蒋正六,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188号永利星座大厦10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470687255。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时来运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邦泰路15号亿郎商贸城3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1561820238。
法定代表人:董垒明,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平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文正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福建时来运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的(2021)渝0110民初3435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71268元及相应违约金等。被执行人***、***三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福建时来运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文正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文书。同时,本院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实际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7086.65元。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贵XXXXXX梅赛德斯奔驰车辆,因未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经查,除前述被扣划的银行存款外,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应的线索。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意,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0执71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翼
审判员杨东
审判员王孝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税国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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