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时来运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潮远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某某三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58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潮远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海区里水镇金利村荔枝基地段厂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15049810P。
法定代表人:张细宏。
被执行人:***三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188号永利星座大厦10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470687255。
被执行人:福建时来运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三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邦泰路15号亿郎商贸城3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1561820238。
法定代表人:董垒明。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潮远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福建时来运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8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三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应支付货款205283.80元、以实欠款项为本金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的违约金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三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应支付货款2113725.50元、以实欠款项为本金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的违约金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三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以自有财产清偿上述债务,不足清偿部分,由被执行人***三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清偿;被执行人***三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福建时来运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30443元;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因被执行人***三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福建时来运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潮远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福建时来运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031.41元,并已退付本案申请执行人;本案财产保全阶段查封的被执行人福建时来运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闽C9××××的汽车,因暂未找到上述车辆故无法进一步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彭建华
执行员  陈朝辉
执行员  曾永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钊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