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时来运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福瑞达物资有限公司、某某三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财保399号
申请人:贵州福瑞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合朋村合朋经济开发区B1区18、19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唐人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婷,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三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188号永利星座大厦10层1号。
法定代表人:钟乾文。
被申请人:福建时来运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邦泰路15号亿郎商贸城326室。
法定代表人:董垒明。
被申请人:钟乾文,男,1974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申请人贵州福瑞达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三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福建时来运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乾文名下221117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三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福建时来运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乾文名下价值221117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汪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邹明机
书 记 员  吴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