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防火卷帘门厂有限公司

无锡市防火卷帘门厂有限公司与江苏工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06执708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防火卷帘门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136350915X,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沈明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工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92327828H,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沈冰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防火卷帘门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工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的(2018)苏0206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工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防火卷帘门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1188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等材料,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江苏工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其余未查得被执行人江苏工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线索及证券线索。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工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惠山大道108-2-601、602、603、604的房产,本院已办理轮候查封手续。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工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苏B×××××、苏B×××××、苏B×××××、苏B×××××、苏B×××××,本院已办理查封手续,现该车辆下落不明,其余未查得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工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工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调查,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遂张贴公告。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11188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206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华明
审判员  许正平
审判员  荆 佩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柳飞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