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防火卷帘门厂有限公司

无锡市防火卷帘门厂有限公司、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保1759号
申请人:无锡市防火卷帘门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136350915X,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后宅南。
法定代表人:沈明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华。
申请人无锡市防火卷帘门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防火卷帘门厂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4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防火卷帘门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4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成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潘家嘉
书 记 员 钱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