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清河县明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民初188号
原告:清河县明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油坊镇二哥营村长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4MA0FA5XB90。
法定代表人:张汉平,经理。
被告:吴亮,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山东德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丹阳路与郑州路交汇处东南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599298877W。
法定代表人:刘存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成武县农业农村局,住,住所地菏泽市成武县伯乐大街中段路南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23MB2859505H。
法定代表人:岳中建,局长。
原告清河县明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亮、山东德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县农业农村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清河县明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河县明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河县明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清河县明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家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