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民初17172号
原告:***,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绪瑶,女,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系原告之女。
被告:陕西德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廷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隽,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德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宏凯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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