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2827执7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成县。
被执行人:陕西德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金泰丰商务大厦706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与陕西德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和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和劳人仲字(2023)2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其中***请求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食宿费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待遇支付。因该款项未支付,***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7日依法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和劳人仲字(2023)27号仲裁裁决书中裁决第三项已经载明:申请人请求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食宿费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待遇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