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天(安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恒天(安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执3892号
申请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费建峰,该公司项目经理。
申请执行人:恒天(安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益民街17号富华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褚凤阁,天津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神舟大道428号。
法定代表人:梁晓华,总经理。
本院依据(2021)津0116民初188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恒天(安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4966604.09元,执行费5206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
2、于2022年2月22日、2022年2月23日、2022年4月2日、2022年6月10日、2022年7月1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查询,被执行人涉及多个被执行的案件,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机动车多辆和坐落于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两宗土地;
3、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4、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进行询问,被执行人表示目前公司已经停产,无履行能力;
5、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神舟大道428号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
7、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两宗土地;
8、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9、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核查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予以确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华为
审判员  高俊利
审判员  于康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衍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