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劲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劲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锋飞体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1民初15879号之一

原告:广东劲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同沙路**广东天健家具装饰广场创意园区****自建房屋(自编****)。

法定代表人:钟立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莹、梁英贤,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锋飞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iv>

法定代表人:李伟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苏晓,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劲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锋飞体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广东劲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多次向原告订购健身器材,双方前后签订多份《购销合同》,原告已履行完供货及安装义务,但被告未支付完所有货款。为维护自身权益,其诉请: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45599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自逾期付款之日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6000元、保函费1000元;四、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广州锋飞体育有限公司在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认为原被告前后签订了三份合同,三份合同的法律关系相互独立且各自约定了管辖法院,但双方之后签订的结算承诺书并未约定管辖法院。因此,本案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应依据最后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为准,即本案应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主张,原、被告分别于2016年3月22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为BDWNQ20150903,合同总金额250000元)、2016年9月1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为BDWNQ20160901,合同总金额400000元),上述两份《销售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7日,原、被告再次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181027,合同总金额600000元)中约定解决纠纷方式: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协议在广州市天河区辖区法院诉讼处理。2019年9月7日,原、被告签订《锋飞游泳健身俱乐部对帐单货款结算承诺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50599元。因此,从原告诉请及承诺书的内容来看,双方争议系针对2018年10月27日《购销合同》的货款,加之该份合同系双方所签订的最后一份合同,故本院认为应以2018年10月27日《购销合同》的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经查询,签订编号为20181027的《购销合同》时,原、被告的登记住所地均在广州市天河区。因此,该合同约定由发生纠纷后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广州锋飞体育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傅贤珍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蔡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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