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华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锦州市松山新区兴盛建材经销处与锦州华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703民初2191号
原告:锦州市松山新区兴盛建材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中央南街宝地铂宫**综合楼**A8030。
经营者:项泽财,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河北省唐山市丰**。
被告:锦州华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马家市场办公平房北侧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雅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锦州市松山新区兴盛建材经销处与被告锦州华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锦州市松山新区兴盛建材经销处于2020年12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市松山新区兴盛建材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锦州市松山新区兴盛建材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贺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