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华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03执20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义县留龙沟满族乡大业屯村145号。
被执行人:***,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龙江南里146-67号。
被执行人:锦州华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马家市场(办公平房北侧办公楼东1号)。
法定代表人:李雅玲,该公司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703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锦州华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9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竹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苏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