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703执181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
申请执行人:张研研,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
被执行人:锦州华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马家市场(办公平方北侧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3年7月13日出生,住锦州市太和区。
被执行人:杜广涛,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703民初1952号,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杜广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88账户的银行存款10124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竹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熙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