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华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妍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703执保563号
申请人:**,女,1979年3月11日生,汉族,教师,住锦州市古塔区。
申请人:**妍,女,198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
被申请人:锦州华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马家市场(办公平房北侧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雅玲,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妍与被申请人锦州华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解除保全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703执保5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熙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