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民辖52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花园办事处范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路运纪,男,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申诉被告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路运纪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申诉称,2010年2月2日,被告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与泌阳县人民法院签订付庄法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包总值、包安全。合同签订后,被告将工程施工一半后不再继续施工,违反主合同义务在先。2019年10月30日,经发包人、监理公司和原告确认被告未实施部分由原告施工完成,现原告按照工程要求施工完毕并经验收,但被告拒不将原告施工的费用支付给原告,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存在无因管理行为,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款项存在不当得利行为。原告的行为避免涉案工程损失扩大且使被告收益,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64332元款项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工程为该院法庭建设工程项目,该院作为发包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泌阳县人民法院不便审理,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为泌阳县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工程项目,泌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故本案符合指定管辖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时锐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