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26民初2926-1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4月15日出生,住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花园办事处范庄。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4年9月23日出生,住泌阳县。
原告**与被告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在泌阳县财政局的264332元工程款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在泌阳县财政局的264332元工程款予以冻结。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给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冻结期限一年,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